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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簡上字第276號
上 訴 人 陳旻汝
訴訟代理人 張啟祥律師
被 上訴人 陳凊紫
訴訟代理人 楊靖儀律師
複 代理人 許雪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饒佩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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