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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308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籃月梅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顏夙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9年1月15日107年度重訴字第308號民事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上訴人上訴聲明請求廢棄原審部分判決,並請求被上訴人移轉原審判決附表一、三所示不動產及股票,故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如附表所示即新台幣(下同)7,923,47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9,2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郭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雯琪
附表:
┌──┬───────────┬─────┬───────────┐
│編號│財產名稱 │數量 │訴訟標的價額 │
├──┼───────────┼─────┼───────────┤
│1 │大聯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90,000股 │1,770,300元 │
├──┼───────────┼─────┼───────────┤
│2 │高雄市鳳山區竹子腳段22│74㎡ │5,231,800元 │
│ │5-8 地號土地 │ │(計算式:74×70,700=│
│ │ │ │5,231,800) │
├──┼───────────┼─────┼───────────┤
│3 │高雄市鳳山區竹子腳段22│ │120,400元 │
│ │00建號建物 │ │ │
├──┼───────────┼─────┼───────────┤
│4 │高雄市鳳山區竹子腳段22│22㎡ │800,976元 │
│ │5-15地號土地 │ │(計算式:22×36,408=│
│ │ │ │800,976) │
├──┼───────────┼─────┼───────────┤
│總計│ │ │7,923,47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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