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7,重訴,90,202002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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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9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美菊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盧慈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就其敗訴部分提起上訴,請求被上訴人應將高雄市○○區○○段○0 地號,權利範圍千分之78之土地,及其上建號908 號,即門牌號碼為高雄市○○區○○○路00號9 樓之2 房屋(以下合稱系爭房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上訴人。
經查,系爭房地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00 萬元,前經本院核定在案,且為兩造所不爭執(見本院卷㈠第51頁),上訴人針對系爭房地提起上訴,爰核定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6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0,6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核定上訴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妮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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