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事聲字第71號
抗 告 人 仁仁鋼鐵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吳沛聰
抗 告 人 吳建成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8 年度事聲字第71 號確定訴訟費用聲請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9年2月4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應徵抗告之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蔣志宗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雅姿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