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再更一字第1號
上 訴 人 薛博文
薛銘泓
視同上訴人 薛慶美
陳薛照美
李薛招治
王薛愛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薛家鈞、蔡佩蓁間再審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4 月20日本院108 年度再更一字第1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上訴人薛博文、薛銘泓對於104 年10月23日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46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62,470 元,故上訴人及視同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2,162,47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72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鄭珮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芷鈴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