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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0030號
債 權 人 捷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捷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債權人捷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所或居所。
二、表明債務人多米科技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所或居所,並提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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