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8,司促,10052,201906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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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0052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陳俊嘉
債 務 人 王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伍萬貳仟肆佰柒拾伍元,及其中新台幣肆萬伍仟貳佰玖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㈡新台幣壹萬伍仟伍佰捌拾伍元,及其中新台幣壹萬參仟陸佰捌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一個月當月收取新台幣參佰元,逾期第二個月當月收取新台幣肆佰元,逾期第三個月當月收取新台幣伍佰元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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