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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6406號
債 權 人 謝宗如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吉果實業有限公司、王首涵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前段、第2項及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未釋明債務人吉果實業有限公司、王首涵應負給付責任之依據,並提出相關證據資料,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19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且該裁定已於民國108年12月23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債權人固於109年1月3日具狀陳稱依據兩造所簽定之共同經營入股契約書第19條、第27條第4款請求給付,惟尚難認足以釋明債務人吉果實業有限公司、王首涵應負給付責任,是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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