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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小上字第80號
上 訴 人 葉雁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周玫吟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10月23日本院鳳山簡易庭108 年度鳳小字第450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已繳之1000元,上訴人尚應補繳50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秦慧君
法 官 陳芷萱
法 官 王耀霆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鄭永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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