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8,破,18,202002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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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破字第18號
聲 請 人 謝宛靜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破產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與配偶共同經營凱信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凱信公司),擔任董事。

嗣凱信公司因營運資金所需,遂由聲請人以個人名義向金融機構及民間債權人借貸,或擔任凱信公司保證人向金融機構借貸,然因凱信公司財務周轉不靈,所積欠借款本息及往來廠商應付款均無法清償,導致聲請人積欠鉅額債務亦無力清償之窘境。

現聲請人業已積欠債務金額高達新臺幣(下同)99,705,734元,債務已超過總資產甚多,有不能清償之情事。

為此,爰依破產法規定聲請宣告聲請人破產等語。

二、按破產,對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宣告之。破產宣告時屬於破產人之一切財產,及將來行使之財產請求權;

破產宣告後,破產終結前,破產人所取得之財產,為破產財團。

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應先於破產債權,隨時由破產財團清償之;

破產法第57條、第82條第1項及第97條分別定有明文。

又破產程序乃為債務人在經濟發生困難,而無法以清償能力對全部債權人清償時,強制將全部財產依一定程序為變價及公平分配,使全部債權人滿足其債權為目的之一般執行程序。

是以,聲請宣告破產事件需破產人財產扣除財團費用後,尚有餘額可供債權人分配,方有宣告破產之實益。

而法院就破產之聲請,應依職權為必要調查,如債務人確係無財產,則破產財團即不能構成,無從依破產程序清理債務,參照同法第148條之旨趣,自應依同法第63條,以裁定駁回其聲請,司法院著有院字第1505號解釋可資參照。

且按債務人確係毫無財產可構成破產財團,或破產財團雖勉強可組成,然其破產財團之財產尚不敷清償破產財團之費用及財團之債務,縱使予以裁定宣告債務人破產,因其他破產債權人已無法藉由破產程序而受到任何清償之機會,而無從依破產程序清理其債務時,即無進行破產程序之必要,得以無宣告破產之實益為由,裁定駁回債務人破產之聲請(最高法院86年台抗字第479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聲請人主張其已積欠債務金額高達99,705,734元等情,業據提出財產狀況說明書、財產目錄、國稅局財產清單、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債務人清冊、聯徵中心債權人清冊及信用報告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9至57頁)。

經查,聲請人截至108 年10月22日止,滯欠107 年地價稅6,585 元、108 及109年房屋稅16,401元、108 年土地增值稅109,148 元,合計132,134 元,此有高雄市稅捐稽徵處108 年10月23日高市稽管字第1080093855號函(見本院卷119 、120 頁);

聲請人截至108 年11月4 日止,尚欠106 年度綜合所得稅2,543 元,此有財政部高雄國稅局三民分局108 年11月4 日財高國稅三服字第1080185235號(見本院卷第187 至189 頁)附卷可稽。

又本院依聲請人提出之債權人清冊函詢各債權銀行聲請人之本金債務,已陳報之債務金額合計127,685,996 元(如附表所示)。

聲請人雖陳報其名下尚有高雄市○○區○○段○○段00000 地號土地及其上0000建號即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巷0 號房屋,然上開不動產業經本院執行處於108 年8 月14日以10,539,022元拍定,現尚未分配完畢,此有本院電話記錄可佐(見本院卷第271 至275 頁)。

基此,聲請人上開債務總額經扣減上開拍定價額後,其債務餘額仍高達1 億1 千餘萬元,是聲請人主張其負債總額超過資產總額甚多,已達不能清償債務,堪信為真。

是聲請人名下已無任何資產,而依目前破產實務,如宣告相對人破產,即須支付破產管理人報酬,參酌一般訴訟實務及各律師公會所定律師酬金收受辦法,所定酬勞為每件每審級至少50,000元,其案情複雜者,收費10萬元以上或甚至數十萬元,且破產程序必須召開債權人會議、出售資產、分配破產財團,無法短時間內即告終結,程序費用亦屬可觀。

故聲請人所有上開財產於清償有別除權債務、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後,將所剩無幾,縱有剩餘所能償還破產財團之債務亦甚微,故本件宣告聲請人破產,實不能達到清理債務、使債權人平等受償之破產制度之立法目的,僅徒增程序之浪費。

揆諸上開說明,本件難認有宣告破產之實益。

從而,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破產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何悅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方云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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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債權銀行          │債務本金(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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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商業銀行        │  8,505,032   │
├──────────┼───────┤
│板信商業銀行        │  8,596,1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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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商業銀行        │  7,20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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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租迪和            │  2,224,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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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銀行            │  39,763,6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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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光商業銀行        │ 47,797,236   │
├──────────┼───────┤
│上海商業銀行        │ 13,594,936   │
├──────────┼───────┤
│合計                │127,820,6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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