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簡上字第268號
聲請人 王裕民
上列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以視訊方式進行言詞辯論,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苗栗分監執行,爰聲請以遠距視訊辯論云云。
二、按當事人之一造在監或在押,如以視訊方式進行言詞辯論,有違法院組織法言詞辯論應於法院內公開法庭為之之原則之規定,應不得為之。
至於民事訴訟法第305條、第367條之3,係指於訊問證人或訊問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為證據方法時始得以視訊方式為之(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7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32號研討結果參照),是本件聲請人聲請以視訊方式進行言詞辯論,與法無據,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譚德周
法 官 謝琬萍
法 官 施盈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玫燕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