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46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昭偉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黃進裕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涂美玲
黃裔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8 年12月3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其中第1項部分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一、查上訴人就其敗訴部分提起全部上訴,是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 萬6,050 元。
二、上訴理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七庭法 官 何一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林君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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