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8,訴,1468,202002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468號
原 告 陳榮相
被 告 京澳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江鐘義

共 同 李秉哲律師
訴訟代理人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十八日下午三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謝 雨 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 怡 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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