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8,訴,241,202002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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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41號
上 訴 人 林湧銓

林楨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清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1 月9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5,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應補正上訴理由。
中 華x 民 國 109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鄭珮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芷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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