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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74號
上 訴 人 鋐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金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正男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1 月3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20,92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4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應補正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鄭珮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芷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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