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8,訴,534,202002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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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534號
上 訴 人 王彗竹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蔣譯萱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提起上訴
到院。
查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定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家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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