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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562號
原 告 賴美娟
訴訟代理人 洪千琪律師
被 告 郭哲育
黃美麗
劉建葦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謝勝合律師
複代理人 岳忠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等事件,原經言詞辯論終結,因就送達有無合法等事項,尚有再行調查之必要,故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9年3月10月上午9時20分在本院第一法院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瑞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徐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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