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624號
原 告 趙元鴻
趙志勝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韡誠律師
複 代理人 李紀穎律師
被 告 趙紘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尚有事實待釐清,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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