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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219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竣達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偉群
訴訟代理人 陳鈺歆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中鋼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家騏
訴訟代理人 梁穗昌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一月三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志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林雯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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