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8,司促,10030,2019060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0030號

債 權 人 捷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捷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債權人捷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所或居所。

二、表明債務人多米科技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所或居所,並提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