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8,司促,10055,2019060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0055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 理 人 尤志田
債 務 人 潘素雲

債 務 人 謝雙郎



一、債務人潘素雲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參萬伍仟柒佰玖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九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二十,逾期超過九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潘素雲之財產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謝雙郎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