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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669號
債 權 人 張簡淑珠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張簡傳瑩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未提出債權證明文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24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且該裁定已於民國108年1月29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債權人就其債權之存在,顯未為釋明,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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