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8,司促,1805,201903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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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805號

債 權 人 莊智強即諾爾蔓一商行




債 務 人 亞企廣告社


法定代理人 謝正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肆萬捌仟零參拾柒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以新台幣肆仟伍佰柒拾伍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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