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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315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 務 人 陳姵蓉(原名:陳鳳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零玖佰肆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於民國88年10月22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0000000000000000) ,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98年5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98年9 月26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新臺幣1,384 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新臺幣1,495 元。
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
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300 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400 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500 元計算;
手續費則為( 一) 預借現金手續費( 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 元計算) ;
( 二) 分期借款手續費用( 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 ;
( 三) 年費:依各信用卡卡別收取,詳見信用卡申請書;
( 四) 國外交易授權結匯:依交易金額乘以1.5%計算;
( 五) 掛失手續費:每卡新臺幣200 元;
( 六) 調閱帳單手續費:國內消費簽帳單每張新臺幣50元,國外消費簽單每張新臺幣100 元;
( 七) 補送帳單手續費:每次每份新臺幣100 元。
緣債務人於民國90年6 月23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0000000000000000) ,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98年5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98年9 月18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新臺幣828 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新臺幣1,104 元。
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
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300 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400 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500 元計算;
手續費則為( 一) 預借現金手續費( 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 元計算) ;
( 二) 分期借款手續費用( 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 ;
( 三) 年費:依各信用卡卡別收取,詳見信用卡申請書;
( 四) 國外交易授權結匯:依交易金額乘以1.5%計算;
( 五) 掛失手續費:每卡新臺幣200 元;
( 六) 調閱帳單手續費:國內消費簽帳單每張新臺幣50元,國外消費簽單每張新臺幣100 元;
( 七) 補送帳單手續費:每次每份新臺幣100 元。
緣債務人於民國94年11月3 日向債權人申請Ready Cash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 ,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附表序號3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98年2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98年9 月15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新臺幣3,839 元及違約金新臺幣1,083 元。
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Ready Cash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
違約金之計算係以遲延繳款時,每月帳單未繳清金額在( 1)新臺幣999 元( 含) 以下者,無需繳交違約金、( 2)新臺幣1,000 元至新臺幣10,000元之間者,需繳交違約金新臺幣100 元、( 3)新臺幣10,001元至新臺幣40,000元之間者,需繳交違約金新臺幣200 元、( 4)新臺幣40,001元至新臺幣70,000元之間者,需繳交違約金新臺幣400 元、( 5)新臺幣70,001元至新臺幣100,000 元之間者,需繳交違約金新臺幣700元、( 6)新臺幣100,001 元( 含) 以上者,需繳交違約金新臺幣1,000 元。
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釋明文件:債權證明文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表
108年度司促字第3315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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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陳姵蓉 431│自民國98年9 │至民國104 年│年息百分之二十│
│ │18324 │0000000000│月27日起 │8 月31日止 │ │
│ │元 │100 │ │ │ │
│ │ │ ├──────┼──────┼───────┤
│ │ │ │自民國104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 │ │9 月1 日起 │ │ │
├──┼───┼─────┼──────┼──────┼───────┤
│ 002│新臺幣│陳姵蓉 543│自民國98年9 │至民國104 年│年息百分之二十│
│ │11364 │0000000000│月19日起 │8 月31日止 │ │
│ │元 │805 │ │ │ │
│ │ │ ├──────┼──────┼───────┤
│ │ │ │自民國104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 │ │9 月1 日起 │ │ │
├──┼───┼─────┼──────┼──────┼───────┤
│ 003│新臺幣│陳姵蓉 557│自民國98年9 │至民國104 年│年息百分之十五│
│ │41527 │0000000000│月16日起 │8 月31日止 │點八八 │
│ │元 │709 │ │ │ │
│ │ │ ├──────┼──────┼───────┤
│ │ │ │自民國104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 │ │9 月1 日起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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