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8,司促,3339,201903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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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339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蔡豐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叁仟玖佰伍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於民國93年6 月28日向聲請人訂立信用卡使用契約,依約定債務人得持卡於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等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依本行及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有關之規定及程序辦理預借現金交易,其結帳日為每月2 日,並須於當(次)月之繳款截止日21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應自結帳日之次日起按年息百分之14.99 計算之利息,逾期一月者(當月)加計違約金新臺幣300 元,逾期二月者(當月)加計違約金新臺幣400 元,逾期三月者(當月)加計違約金新臺幣500 元,最高以連續三月為限。

㈡債務人自民國93年6 月28日起至民國108 年2 月2 日止結帳共計新臺幣33,951元未按期給付,其中本金33,156元(包含分期餘額16,556元)、利息295 元、違約金500 元。

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影本、電腦帳單、信用卡約定條款各乙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表
108年度司促字第3339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蔡豐章    │自民國108年2│至清償日止  │年息14.99%    │
│    │33156 │          │月3日起     │            │              │
│    │元    │          │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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