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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審國字第24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胡明義
抗告人與相對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間國家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民國109 年1 月31日108 年度審國字第24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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