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智字第1號
原 告 劉佳雯
訴訟代理人 謝佳蓁律師
被 告 吳企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授權契約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九年三月十八日上午九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鄭子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莊琇晴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