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8,補,1510,20200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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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510號
原 告 郭張淑媛
郭廷祺
郭雅惠


被 告 郭廷瑞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名登記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等起訴請求被告應將高雄市○○區○○○段000 ○0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2084、2085建號建物(權利範圍均為全部,下合稱系爭房地)移轉登記予原告及被告公同共有。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地價值為斷,故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7,243,400元【(86㎡+86 ㎡)×215,000 元+131,700 元+131,700 元=37,243,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39,8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敏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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