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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144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京達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緯紋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鋒富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宗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2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月8日裁定,限令其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9年1月25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憑。
依前開規定,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綜上,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郭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雯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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