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8,訴,1352,20200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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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1352號
原 告 邱繡屏


訴訟代理人 王芊智律師
被 告 戴英宗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1 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本院一百零八年度司執字第五零二零一號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所為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

確認被告持有如附表所示本票玖張之票據債權不存在。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又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前以原告與訴外人王永坪所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本票9 張(下稱系爭本票)向本院聲請本票裁定,經本院108 年度司票字第736 號裁定准許強制執行後,復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原告之財產(本院108 年度司執字第50201 號),尚未執行完畢。

惟原告並未簽發系爭本票,系爭本票上之簽名及指印均非原告所有,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2項之規定、系爭本票債權存否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如本判決主文第1項、第2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陳述。

四、經查:㈠被告前以原告與訴外人王永坪所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本票9張向本院聲請本票裁定,經本院108 年度司票字第736 號裁定准許強制執行後,復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原告之財產,並由本院以108 年度司執字第50201 號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受理中,尚未執行完畢乙節,業據本院核閱相關卷宗無誤,且被告對於上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是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第1項前段、第279條第1項等規定,足堪信為真實。

㈡確認法律關係不存在之訴,如被告主張其法律關係存在時,應由被告負舉證責任,如原告否認票據上之簽名或印文為其所有,自應由被告就該簽名或印文之真正負舉證責任,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265號、69年度台上字第1407號民事判決同此意旨。

經查,原告既已否認系爭本票上之簽名為其所有,揆諸前揭判決意旨,自應由被告就該簽名之真正負舉證責任,是被告既不能舉證該簽名之真正,自難遽論被告對於原告有系爭本票債權存在。

從而,原告依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2項之規定、系爭本票債權存否之法律關係,請求如本判決主文第1項、第2項所示之聲明,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王耀霆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鄭永媚
附表:
┌──┬───────┬─────┬───────┬───────┬─────┐
│編號│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
├──┼───────┼─────┼───────┼───────┼─────┤
│1   │104年5月22日  │200,000元 │104年6月20日  │104年6月20日  │TH0000000 │
├──┼───────┼─────┼───────┼───────┼─────┤
│2   │104年9月17日  │400,000元 │104年10月16日 │104年10月16日 │TH0000000 │
├──┼───────┼─────┼───────┼───────┼─────┤
│3   │104年11月19日 │100,000元 │104年12月18日 │104年12月18日 │TH0000000 │
├──┼───────┼─────┼───────┼───────┼─────┤
│4   │104年12月7日  │600,000元 │105年1月5日   │105年1月5日   │TH0000000 │
├──┼───────┼─────┼───────┼───────┼─────┤
│5   │104年12月29日 │100,000元 │105年1月27日  │105年1月27日  │TH0000000 │
├──┼───────┼─────┼───────┼───────┼─────┤
│6   │105年1月5日   │200,000元 │105年2月3日   │105年2月3日   │TH0000000 │
├──┼───────┼─────┼───────┼───────┼─────┤
│7   │105年1月15日  │200,000元 │105年2月13日  │105年2月13日  │TH0000000 │
├──┼───────┼─────┼───────┼───────┼─────┤
│8   │106年12月8日  │560,000元 │107年2月8日   │107年2月8日   │TH0000000 │
├──┼───────┼─────┼───────┼───────┼─────┤
│9   │107年6月29日  │800,000元 │107年8月1日   │107年8月1日   │TH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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