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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487號
上 訴 人 劉妍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梁機源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7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聲明求為原判決不利其部分廢棄,並駁回廢棄部分之訴。
查對於上訴人不利部分乃命其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是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1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 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佩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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