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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62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周忠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1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依上訴人上訴之聲明,其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何悅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李方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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