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641號
反訴原告 朝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世雄
訴訟代理人 陳依伶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曾夆杰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1,1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9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反訴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秦慧君
法 官 王耀霆
法 官 陳芷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郁惠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