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8,訴,1675,2020081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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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67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岑石
被上訴 人
即 被 告 鍾金鳳
鍾銀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 年6月12日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167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7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4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及收費答詢表查詢等附卷可按,是揆諸前揭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徐彩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廖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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