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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3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妍馨(原名:張蕎家)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武氏玉菁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7 月8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8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388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明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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