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61號
上 訴 人 張家慈
被 上訴人 王李雅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李雅慧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1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經查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991,700元【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37,800元/㎡×面積48㎡)+建物課稅總現值177,300元=1,991,7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然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得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七庭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蔡佩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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