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73號
原 告 尹薛明
薛基炎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汪廷諭律師
複 代理人 陳者翰律師
被 告 薛基銘
訴訟代理人 陳水聰律師
王舜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被告主張其就薛武雄可獲分配收益新臺幣(下同)116萬0,146元,業經薛武雄贈與被告,並據以主張抵銷等語,然被告此部分主張抵銷之標的係民國92年以前結算之數額,而薛武雄係100年4月26日始將係爭土地持分贈與被告,則薛武雄是否已將先前已發生之可得分配利益一併贈與被告,亦為原告所否認,此部分事涉該利益是否屬於遺產範圍而攸關薛武雄之繼承人權利,是本院認尚有應行調查確認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書 記 官 吳韻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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