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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8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鄭評文
送達代收人 陳姮君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柯明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柯明宏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 年7 月1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703,08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1,143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另被上訴人擴張請求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11,750,533元(見本院卷第33頁、第37頁),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5,488 元。
惟被上訴人僅繳納56,143元,有收納款項收據可稽(見107 年度審訴1753號卷第5 頁反面),尚應補繳59,345元(計算式:115,488 元-56,143元=59,345元)。
茲限被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金額,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蔣志宗
法 官 謝宗翰
法 官 陳彥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賴怡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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