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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963號
上 訴 人 陳宥霖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勝亮、上鑫工業有限公司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 年12月4 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44,43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8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七庭法 官 施盈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陳玫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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