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8,重訴,137,202002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37號
原 告 陳信清
侯榮福
陳素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陸弟律師
被 告 陳張簡燕雪

陳榮富
陳榮皇
主 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院認尚有應行調查確認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蔣志宗
法 官 饒志民
法 官 陳彥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賴怡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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