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28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福勵經營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倪齊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凱德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4月28日本院108年度重訴字第28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
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業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11年度重抗字第50號裁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528萬5831元確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1萬18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筱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宸維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