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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更(一)字第1號
債 權 人 張瀞文
債 務 人 采鴻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煒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仟伍佰捌拾壹萬玖仟零伍拾柒元,及自如附表所示之發票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另本件之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已於本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1501號支付命令列計,爰不於本件再予論列,併此敘明。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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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本金(新台幣) │ 發 票 日 │支票票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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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 1,818,182元 │民國108年10月18日 │AN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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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 1,950,000元 │民國108年10月18日 │AN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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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 1,950,000元 │民國108年10月23日 │AN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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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 800,000元 │民國108年11月6日 │AN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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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 1,613,636元 │民國108年11月26日 │AN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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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 │ 1,703,297元 │民國108年12月2日 │AN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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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7 │ 1,703,297元 │民國108年12月9日 │AN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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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8 │ 1,800,000元 │民國108年11月16日 │AN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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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9 │ 1,800,000元 │民國108年12月19日 │AN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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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 │ 1,800,000元 │民國108年12月25日 │AN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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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 │ 1,800,000元 │民國109年1月20日 │AN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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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 │ 823,529元 │民國109年2月25日 │AN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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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3 │ 1,596,815元 │民國109年1月10日 │AN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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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4 │ 1,600,000元 │民國109年1月3日 │AN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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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5 │ 660,301元 │民國108年10月21日 │AN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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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6 │ 2,400,000元 │民國108年10月16日 │AN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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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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