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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023號
債 權 人 鳳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健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王振彥、劉瀞云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請求標的金額及其利息為何?
二、釋明本票提示日為何(應載明提示年、月、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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