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9,司促,2188,20200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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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188號

債 權 人 柏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尚義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李嘉芬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經核,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李嘉芬發支付命令,債務人戶籍係設於高雄巿鳳山區第二戶政事務所,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因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為之,揆諸上開法條規定,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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