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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335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巫培鴻
代 理 人 黃佑翔
債 務 人 黃敬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仟零參拾玖萬陸仟陸佰壹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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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
│編號│請求金額 │利息起算日至清│利 率 │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
│ │(新台幣) │償日止 │(年息) │日止) │
├──┼─────┼───────┼────┼──────────┤
│001 │20,200,000│108年8月9日 │1.71% │自108年9月9日起,其 │
│ │元 │ │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 │ │ │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 │ │ │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
│ │ │ │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 │ │ │ │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
│ │ │ │ │收取最高連續九個月為│
│ │ │ │ │限。 │
├──┼─────┼───────┼────┼──────────┤
│002 │196,612元 │109年1月9日起 │1.71% │自109年2月9日起,其 │
│ │ │至109年2月8日 │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 │ │止 │ │按年息百分之1.71之百│
│ │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
│ │ │109年2月9日起 │2.71% │月者,按年息百分之1.│
│ │ │至清償日止 │ │71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 │ │ │ │違約金。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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