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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515號
債 權 人 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豐賓
債 務 人 范敏南
債 務 人 范晋誠
債 務 人 范晋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如下:㈠債務人范敏南、范晋誠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肆拾柒萬伍仟捌佰參拾伍元,及其中新台幣肆拾柒萬壹仟肆佰玖拾參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三二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范敏南、范晋瑞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捌萬肆仟壹佰參拾伍元,及其中新台幣捌萬參仟參佰陸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三二計算之利息。
㈢債務人范敏南、范晋誠、范晋瑞應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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