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9,司促,2516,2020020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516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債 務 人 林煒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肆拾萬柒仟玖佰參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二九計算之利息,暨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肆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伍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陸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連續三個月為上限,㈡新台幣陸拾伍萬壹仟壹佰伍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五八計算之利息,暨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肆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伍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陸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連續三個月為上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