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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591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黃琇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壹萬參仟捌佰玖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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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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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請求金額 │利息起算日至清│利 率 │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
│ │(新台幣) │償日止 │(年息) │日止) │
├──┼─────┼───────┼────┼──────────┤
│001 │91,195元 │95年6月3日 │15% │自95年7月4日起,其逾│
│ │ │ │ │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 │ │ │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 │ │ │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
│ │ │ │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 │ │ │ │之違約金。 │
├──┼─────┼───────┼────┼──────────┤
│002 │81,753元 │95年6月3日 │12.88% │自95年7月4日起,其逾│
│ │ │ │ │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 │ │ │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 │ │ │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
│ │ │ │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 │ │ │ │之違約金。 │
├──┼─────┼───────┼────┼──────────┤
│003 │40,944元 │95年9月1日 │15% │自95年10月2日起,其 │
│ │ │ │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 │ │ │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 │ │ │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
│ │ │ │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 │ │ │ │算之違約金。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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