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153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蘇玉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萬玖仟伍佰參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
│附表: │
├──┬─────┬───────┬────┬──────────┤
│編號│請求金額 │利息計算期間 │利 率 │違約金計算期間 │
│ │(新台幣) │ │(年息) │ │
├──┼─────┼───────┼────┼──────────┤
│001 │59,533元 │95年10月30日至│18.25% │自95年12月1日起至96 │
│ │ │104年8月31日止│ │年5月31日,按年息百 │
│ │ │ │ │分之1.825計算之違約 │
│ │ │ │ │金,自民國96年6月1日│
│ │ │ │ │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
│ │ │ │ │止,按年息百分之3.65│
│ │ │ │ │計算之違約金。 │
│ │ ├───────┼────┼──────────┤
│ │ │104年9月1日起 │15% │暨按年息百分之3計算 │
│ │ │至清償日止 │ │之違約金。 │
│ │ │ │ │ │
│ │ │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