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9,司促,3700,20200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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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70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陳梅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柒萬伍仟壹佰柒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陳梅蘭於民國103年06月16日向債權人借款605,589元,約定自民國103年06月16日起至民國110年06月1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4.0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9年02月07日止累計162,279元正未給付,其中160,478元為本金;

1,501元為利息;

3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陳梅蘭於民國103年06月16日向債權人借款800,000元,約定自民國103年06月16日起至民國110年06月1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6.0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9年02月07日止累計224,412元正未給付,其中220,762元為本金;

3,057元為利息;

5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陳梅蘭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09年01月29日止累計288,488元正未給付,其中279,947元為消費款;

8,041元為利息;

5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3700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陳梅蘭    │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4.06% │
│    │160478元│          │2月08日起   │            │計算          │
├──┼────┼─────┼──────┼──────┼───────┤
│ 002│新臺幣  │陳梅蘭    │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6.06% │
│    │220762元│          │2月08日起   │            │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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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3│新臺幣  │陳梅蘭    │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279947元│          │1月30日起   │            │算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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